关于印发《2024年度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及组织申报项目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4年度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及组织申报项目的通知 各市(地)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关于新时代加快推动创新…

关于印发《2024年度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及组织申报项目的通知

各市(地)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关于新时代加快推动创新龙江建设的意见》(黑发〔2023〕10号)《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有关要求,聚焦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把企业作为核心载体,支持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省内实现产业化,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龙江发展新动能。现将《2024年度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并就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围绕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创意设计、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高端装备、现代农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支持创新水平高、产业带动性强、具有重大突破性且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重点支持我省首批最具转化潜力科技成果、哈工大先进技术研究院优秀落地成果,以及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已支持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部署人工智能、机器人、商业航天、航空装备、新材料、智能装备、页岩油、未来生物等方向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支持条件
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由企业独立牵头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及其他技术合作企业共同申报。
(一)企业条件
1.申报企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2021、2022、2023年)营业收入总计不少于3000万元,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额度;申报企业原则上应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对于申报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满3年(2021年7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但企业已获得投资机构投资500万元(含)以上且企业估值5000万元(含)以上,可不限制近三年营业收入情况。
3.申报企业(合作单位)及项目参加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无科研失信记录。申报企业(合作单位)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申报企业本年度限报一项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正在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尚未结题的企业不得申报。企业承担项目数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或研发人员30人,可同时承担2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2)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或研发人员50人,可同时承担3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3)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或研发人员100人,可同时承担4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4)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或研发人员150人,可同时承担5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5)上年度营业收入30亿元或研发人员200人,可同时承担6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上述限制不含省自然基金各类项目,包含其他省拨资金50万及以上项目。
(二)项目条件
1.项目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有明确的科技成果产业化任务和预期目标,项目属于指南支持领域方向、符合指南相关要求。
2.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已进入中试熟化、试生产及产业化初始阶段(技术创新水平处于6-8级),项目完成时技术创新水平达到12-13级(技术创新水平等级详见附件2)。
3.项目须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项目实施期内项目新增销售收入不低于申请财政经费的10倍。
4.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属于量产能力放大及技术改造的项目及已经成熟的商品化生产项目。
三、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一次性拨付,省、市按1:1给予资金支持,单项支持总额度最低500万元、最高10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生物医药领域项目实施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5年。
四、组织方式
(一)项目申报实行推荐制,由申报企业所在市(地)科技局对企业和项目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后向省科技厅行函推荐(推荐函模版详见附件3)。
(二)各市(地)科技局要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对企业申报材料内容要进行严格把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研了解,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企业通过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在线填报2024年度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申报书,并上传必要佐证材料(网址:http://111.41.51.120:8180)。
(二)佐证材料需以扫描后的PDF文件格式在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上传提交:
1.项目创新性证明材料。包括项目所属的自主知识产权文本、权威部门或机构出具的技术成果评价、新产品证书、关键部件或技术替代进口或填补国内空白的用户使用证明等。
2.项目技术创新水平等级证明材料。包括样机照片、检验报告、评价报告、实验报告、用户使用证明等。
3.项目先进性证明材料。包括科技计划立项及结题证书、科技奖励的获奖证书等。
4.项目经费预算书,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书,单位自筹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材料等(如银行承诺函、合同协议、股东决议、银行单据等)。
5.申报企业简介、近三年纳税申报表(体现营业收入等税务数据,带税务公章)、最近一期(2023年以来)财务审计报告等。
6.有合作单位且决定联合申报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相关技术合同,明确知识产权来源和权属等信息、合作单位简介、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主要人员简介等。
7.已获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需提供投资协议书、投资交割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等。
8.其他证明材料,包括满足行业准入条件的许可证明、环保达标证明、生产批文、质检报告、行业评价报告、新产品证书等。
六、申报时限
(一)企业申报时限。自本通知发布起开始申报,9月20日24时申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市地审核时限。市(地)科技局审核时间9月24日24时截止,同时系统上传推荐函扫描件。
七、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省工研院0451-51165715
政策咨询:成果一处0451-82628506
系统操作:技术支持0451-58688095(须带区号拨打)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8月28日

附件http://kjt.hlj.gov.cn/kjt/c113905/202408/c00_317636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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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黑龙江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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