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市场所,执法大队:
为加强嘉定区广告产业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认定、管理和服务,促进广告产业集聚,推动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嘉定区广告产业园区规范建设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1日
关于促进嘉定区广告产业园区规范建设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广告产业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认定和管理,促进我区广告产业集聚发展,发挥区级广告产业园区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推动我区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依据《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广告产业园区规范建设促进广告产业园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广告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推动上海市数字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嘉定区数字广告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广告产业园区,是指在嘉定区范围内,依托相对集中的物理空间,具有为广告业发展服务的公共服务体系,广告产业要素集聚,广告产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高、创新能力强,对全区广告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园区建设发展应遵循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合理布局相结合、主业明确与融合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服务国家、上海和嘉定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第四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能做好园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工作,负责区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考核和撤销,并择优指导申报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组织开展区级园区间交流互动,推动对外合作;配合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出台相关的支持政策和措施;落实上级部门各项市场监管制度改革工作要求。
园区所在属地市场监管所负责指导辖区内区级广告产业园区申报工作;对园区运营主体及园区入驻企业加强指导与服务,依法对入驻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协助区市场监管局对园区开展考核。
园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管委会负责健全区级广告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备,提高园区产业配套水平,推动广告产业集聚与转型升级。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区级广告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建设符合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广告产业发展规划,在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并具有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园区有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园区规模适应产业集聚需要,产业集聚度明显或特色企业集中;
(三)园区建设和运营、管理主体明确,运营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运营和管理;
(四)园区运营1年以上;
(五)园区功能定位合理,发展目标明确,以广告产业及关联产业为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经营范围含有“广告”的广告企业、广告验证、监测等上下游企业及关联产业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50%以上,园区产业布局完善且相关产业间形成互补;
(六)园区广告业务收入等经济效益指标在所在街镇内有代表性或示范性,对区域广告产业发展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有效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
(七)园区具备较为完善的硬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双创支撑、企业孵化、市场交易、金融服务、专业化技术支持、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市场推广、信息交流展示等广告产业发展必要的软、硬件环境;
(八)园区和入驻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九)园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申请设立广告服务站的园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为“上海市嘉定区广告产业园区”。
第六条 申报区级广告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应如实填写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至属地市场监管所:
(一)《上海市嘉定区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
(二)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见附件2);
(三)园区建设发展规划文件。
第七条 区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原则,本区范围内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五条申报条件的园区运营主体均可提出申请。
属地市场监管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请园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八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区市场监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实地考察,提出拟认定或者暂不予认定的意见。拟认定为区级广告产业园区的,经审核同意,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审定的广告产业园区由区市场监管局发文公布,认定为“上海市嘉定区广告产业园区”。
第九条 未经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上海市嘉定区广告产业园区”称号或类似表述。获得认定的园区应规范使用认定称号。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对区级广告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监管,按本指导意见规定组织开展考核等工作,视情采取行政约谈、限期整改、撤销称号等措施。
第十一条 园区运营主体承担园区经营管理职责,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做好本园区广告产业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区级广告产业园区应按照《上海市嘉定区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见附件2)要求,于每年2月10日之前,报送上年度园区建设和运营等相关情况。上年度相关情况经属地市场监管所审核后,报送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三条 区级广告产业园区应建立重大事项专项报告制度,对园区规划调整、运营主体变更等重大变化情况,应及时报送区市场监管局;建立园区档案管理制度,定期记录园区运营状况、平台建设与规划完成情况;落实广告业统计工作,督促被确定为统计对象的入驻企业按时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成立考核小组,按照本指导意见对园区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
对已认定的园区原则上每2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
(一)园区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市、区有关政策法规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
(二)园区建设发展是否按既定规划实施;
(三)园区管理工作是否规范、运营情况是否正常;
(四)园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管委会对园区建设和运营的评价意见;
(五)园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对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园区,由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行政约谈、限期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再次考核,拒绝整改或整改后考核结果仍不合格的,撤销称号。考核意见及考核结果均应书面通知被考核园区。
第十五条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市场监管局依照本指导意见撤销其“上海市嘉定区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称号:
(一)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广告业发展主业性质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已不符合区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条件的;
(三)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存在重大的治安、消防、环保、卫生、资金使用管理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五)园区和园区入驻企业广告宣传出现重大导向问题、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提供虚假违法广告服务,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区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称号,或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七)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拟撤销认定称号的,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章 规范与服务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推进园区运营管理制度建设,督导园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园区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强园区企业培训,促进园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园区运营主体要积极引进各类广告企业及关联产业企业落户,支持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型广告企业集团总部、骨干型、创新型广告企业,有效带动一批具有特色的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发挥产业集聚链条带动效应。
第十八条 园区运营主体要指导园区企业服务国家、市、区重大发展战略,响应政府和行业倡议,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优秀的广告创意引领健康的审美观和消费观。积极参与公益宣传活动,以公益广告带动全社会公益活动,彰显嘉定城市品格与精神。持续提升广告创意水平,加强优质广告作品供给,鼓励参与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意设计品牌赛事活动,创建上海设计引领示范企业。
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区政府相关产业支持服务工作,鼓励园区及入驻企业创新发展,积极培育广告新业态、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鼓励广告业参与上海“国际数字之都”“设计之都”建设。鼓励广告业与本区各类优势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广告业对区域经济的带动引领作用。
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推进广告标准体系建设,鼓励园区广告企业参与广告行业标准制定,推动落实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贯彻推广广告领域技术规范,积极培育申报“上海标准”。鼓励广告园区及其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领域试点示范项目。鼓励申报市级(区级)质量奖和“上海品牌”认证。
第二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开展广告人才培训,鼓励园区广告企业挖掘培育广告创意新锐人物,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设创意大师工作室、兴办广告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打造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支持开展广告设计、数字广告创意等专业技能培训、交流等活动,提高广告从业人员技能水平。
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园区运营主体积极组织、参加国际或地区展览、交流、考察活动,鼓励广告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参与国际性广告活动,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引进来”和“走出去”双向加速。
第二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园区运营主体联动长三角广告一体化发展,以嘉昆太协同创新核心圈为重点,加强广告业交流、合作、发展。建立优秀广告作品与广告创意交流机制,提升长三角地区广告创意整体质量水平。支持广告企业主动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加强跨区域合作,助推长三角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园区运营主体要推进园区不断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有关财税政策、人才政策解读和落地,协助优质项目和相关企业申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等,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的基础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