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撤销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镇岭仔村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撤销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镇岭仔村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同意撤销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镇
岭仔村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
琼府办函〔2024〕177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撤销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镇岭仔村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陵府〔2024〕425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县黎安镇岭仔村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已停用和废弃,原供水范围的居民改由青山水厂供水,取水水源为陵水黎族自治县樟香坝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更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同意撤销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镇岭仔村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二、你县要高度重视陵水黎族自治县樟香坝饮用水水源及青山水厂的监督管理,强化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水源水质稳定达标,切实保障居民的饮水安全。

三、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镇岭仔村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撤销后,你县要结合地方其他用水需求,依法依规开采使用地下水或实施封井回填,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确保该区域地下水不受污染。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0月5日

附件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szfbgtwj/202410/e098c90bf67f4db8b49902300b233a71.shtml

琼府办函〔2024〕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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