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意义和背景

研究起草《办法》,对于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重要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持续深化我省营商环境综合配套改革,大力推进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工作机制,提高投诉举报案件办理质效,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为,强化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护,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于2021年9月初步建立了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制度,在全省范围广泛受理经营主体关于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营商环境综合配套改革的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办法》(送审稿),广泛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并于2024年10月22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特点

《办法》主要有五个特点。一是突出投诉对象广覆盖。明确将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政府投融资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全部纳入投诉举报范围。二是突出投诉举报案件统一受理。明确将全省各级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线索纳入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统一管理,由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转办、统一督办和回访。三是突出案件精准管辖。对不同的投诉对象,根据其职能特征,采取提级管辖、地域管辖、职能管辖、指定管辖等方式,规定了不同的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四是突出程序严谨规范。明确了案件延期、中止、终止、指定管辖、结案、复核、告知与反馈等不同程序的适用情形和审批流程,并规定不同类型案件可以依据案情重大复杂程度,延长不同期限。五是突出质效多维保障。明确建立联动办案、跟踪问效、线索移交、典型案例通报、案件月报、考核评价等“六大机制”,多维度保障案件办理质量。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8条,分为总则、投诉举报受理、管辖、调查处理、工作机制、附则等6个部分。

(一)总则,共6条。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全流程、全链条统筹协调、评估考核、督查督办、监督指导。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中的工作职责。三是明确了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中心及市级以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机构的工作职责。四是明确了经营主体与人民群众投诉举报、社会各界反映等7种投诉举报线索来源。

(二)投诉举报受理,共6条。一是建立省级统一受理机制。由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全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统一受理工作。二是规范受理程序和时限。投诉举报人提起投诉举报时应当提供投诉举报书、证据材料、身份证明、委托书等材料,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中心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三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政务服务大厅投诉举报窗口、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渠道,以书面方式提起投诉举报。四是采取正向列举、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受理的7种情形、不予受理的11种情形。

(三)管辖,共7条。一是明确了省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5种情形,以及履行指定管辖职责的4种情形。二是明确了市级以下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县级以下党委、政府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案件,由其上一级机关和上级党委、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调查处理。三是明确了市级以下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案件,根据投诉举报内容涉及的职责范围,由本级党委、政府或其上一级机关按照职责调查处理。四是明确了公用企事业单位、政府投融资平台、行业协会商会、各类功能区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案件的管辖机关或部门。

(四)调查处理,共11条。一是明确了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措施。调查处理部门可以采取谈话、实地调查、查阅调取资料、鉴定等多种调查手段查明事实。二明确不同案件调查处理时限。一般案件应当在30日内办结,情况特殊的,报本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延长30日;案情重大的,报上一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再延长30日;案情特别重大的,可逐级报省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三是明确了案件办理的5种中止情形、5种终止情形、4种结案情形。规定调查处理部门应当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受理机构应当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回访。四是明确了对违反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分的有关规定。

(五)工作机制,共6条。明确建立跟踪问效、线索移交等“六大机制”。一是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对附条件、附期限结案的投诉举报案件,各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跟踪台账,列明办理节点,及时核查、回访后续进展情况。二是建立线索移交机制。对不属于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应当引导投诉举报人向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反映或将问题线索移送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三是建立案例通报机制。各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四是建立案件月报机制。省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梳理,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将分析报告报省委、省政府,并通报至有关部门、市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五是建立联动办案机制。各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强化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的协调联动。六是建立评价考核机制。省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地案件进行抽查,将各地案件办理情况纳入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六)附则,共2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规定、相关术语含义。

责任编辑:郭栩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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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河南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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