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 重点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哈尔滨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重点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16 号)的有…



哈尔滨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
重点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
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16 的有关要求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规范哈尔滨市制造业
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重点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哈尔滨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
城市试点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重点项目中的
子项目实行归口管理申报立项评估和验收等全流程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哈尔滨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
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
哈尔滨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按照中央财政对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的要求
遵循专款专用统筹安排重点突出公开透明强化监督
由试点城市统筹使用确保重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安全和

高效对单个项目的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0%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工信部门
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做好重点项目和专项
资金管理工作市工信局负责制定重点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办
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督促申报主体返还拟请市政府
撤销资金市财政局负责中央财政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
照市政府意见下达资金各区县工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
申报主体重点项目申报管理相关工作配合开展项目验收
评审评估培训对接等工作督促申报主体返还撤销资
各区县财政部门配合做好专项资金拨付撤销
还等工作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五条 申报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在哈尔滨市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
造业企业
符合关于 2024 年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实
施方案的批复中哈尔滨市申报方案支持方向
企业不属于被失信执行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申报项目应为拟建或在建项目且在哈尔滨市制造
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建设期内完成既定投资内容项目实
际投资内容须在哈尔滨市范围
积极配合哈尔滨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
报送相关材料并接受相关监督检查服从资金分配比例
和拨付方式对需进行返还和撤销资金的能够积极配合
第六条 重点项目支持方向
支持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
1.支持智能工厂建设
支持企业内外网改造升级加快应用 5G工业互联网
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设备改造部署数控机
工业机器人智能检测装备智能物流装备智能控制装
备等智能制造装备推进制造单元加工中心产线等全业务
流程数字化改造建设智能工厂探索柔性生产共享制造
虚拟制造等新业态和基于人工智能的智能制造新模式
2.支持绿色工厂建设
支持开展数字化绿色化协同改造加快绿色低碳技术
装备应用建设绿色工厂
3.支持老旧设备改造
支持老旧装置综合技改加快淘汰超期服役的落后低效设

提升行业数字化绿色化和本质安全水平
支持线上产业链供应链协同数字化改造
1.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建设
支持链主龙头企业围绕产业链重点环节提质升级制定
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技术改造方案联合 10 家以上配套企业同步
实施技术改造建设智慧供应链绿色供应链开放数字系统
接口引导供应链企业接入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
经营管理回收利用等环节实现企业间高效协同
2.支持打造重点行业典型场景解决方案
支持链主企业龙头企业依托技术优势和自身改造经验
联合工业软件企业智能装备企业等编制数字化专用工具
型场景建设方案系统解决方案等构建智能制造绿色制造
工业互联网等解决方案资源池向上下游企业共享解决方案和
工具包实现一次开发行业复用
支持上产业集群科技产业园区整体数字化
改造
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核心承载园区高新区等科技产业园
区聚焦主导产业组织重点企业开展数字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
建设引导园区内其他企业看样学样实施技术改造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县工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

由区县工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工信局经审
核后列入重点项目库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签订任务书并将加
盖公章的任务书提交市工信局备案任务书将作为项目建设
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书和任务书内容开
展项目建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并向区县()工信
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通过验收的项目区县()工信部门应出
具验收证明市工信局会同各区县()工信部门负责持续跟踪
项目进展组织开展阶段性验收(中验终验)督促项目进度
优化实施路径验收结果将作为后两次补贴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要变更的
项目单位须至少决定变更前 15 日内向区县工信部门提出
由区县工信部门于 7 日内形成相关意见后报市工信局
由市工信局向上级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 项目单位需按月将项目进展报送区县工信
部门由区县工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工信局市工信局
动态评估建设成效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专项资金奖补额度的重
要参考
资金支持标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资金用于支持重点项目新型技术改造

工作具体支持方向和标准如下
对于上重点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可补贴投
10%给予补助给予单个制造企业项目最高补助 2000
对于线上重点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可补贴投资 20%
给予补助给予链主制造企业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5000 万元
上重点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可补贴投资 10%给予
补助给予链主制造企业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2500 万元
根据企业投资总额项目执行情况改造成效等综
合评分在实施期结束后遴选智能化绿色化数字化改造
成效明显的标杆企业并根据补贴后剩余资金情况给予一定
奖励
可补贴投资是指重点项目承担主体购置硬件设备软件以
及相关试验检测等费用支出可补贴总投资不能超过任务书
签订的投资额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项目不予资
金支持
已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履行项目变更手续项目承担单位考核指标
建设内容等发生变更项目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申请下达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投资补贴和奖励方式不得
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
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重点项目新型技术
改造投入补贴及标杆企业奖励履行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等
程序提交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发票等有效凭据确认符合
支持条件和支持标准后履行资金审批程序后发放各区县
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工信部门在收到拨付资金后按程序及
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分三批发放根据哈尔滨市制
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验收情况中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
拨付剩余资金具体发放规则如下
首发补贴对已启动项目建设且未获得及未申请其
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项目申报核定可补贴计
划投资总额 1%予以计算发放启动资金经区县核实未开展实
际建设内容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拨付资金的项目暂不发放
中期补贴补贴资金来源为国家已拨付我市 1.5 亿
元补贴资金扣除首发补贴后的剩余资金鼓励项目加快投资
以项目申报及最终审定通过为准对实际完成可补贴投资达可
补贴计划投资 50%以上 50%的项目对审定后完成可补

贴投资额按照第十一条中规定补贴比例予以补贴未能获得
中期补贴资金项目的拟补贴资金滚动计入验收补贴资金
验收补贴补贴资金来源为中期补贴后剩余资金和
国家第二批拨付我市资金之和市工信局根据整体项目进展制
定验收标准对通过整体验收的项目根据项目最终审定实际
完成可补贴投资前期资金拨付情况统一进行资金分配
上述补贴资金测算标准为第十一条既定标准若国家下达
资金不足 3 亿元库内项目投资情况较大变化补贴拨付后剩
余资金超过 3000 万或其他需调整项目及拨付比例方式的情况
发生视具体情况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方式进行调整重新调整
首发补贴和中期补贴发放资金超过重新测算的拟补贴资金
申报主体应配合进行资金返还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工信局各区县工信部门应当加强专
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负责指导中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

第十七条 市工信局会同各区县工信部门将加强专
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发现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
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市工信局将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
金绩效自评工作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八条 对参与哈尔滨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
建设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管理监督等工作中
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项资
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过程跟踪绩效管理
督检查等工作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和质量
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报请市政府撤销已拨付资金
决定:
编制虚假申报方案以虚报冒领造假等手段骗
取套取资金的
项目验收未通过的;建设任务不足任务书中既定建
设任务 50%以上的项目
重点项目验收后发现不符合重点项目条件的;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
予以撤销的情形
对于撤销资金的项目企业应配合撤销工作按照原资金
拨付渠道按时返还拒不返还的企业市工信局将根据实际情
提交司法部门进行裁定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城市试点工作完成
为止所有补贴的投资内容应发生在哈尔滨市新型技术改造城
市方案实施限期内 2024 1 -2026 12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实施过程中国家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或需要调整入库
项目的情况发生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附件https://www.harbin.gov.cn/haerbin/c104539/202501/c01_10362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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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哈尔滨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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