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14日
珠海市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出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及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22〕2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政策
我市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实行分级补贴政策。其中省级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下达各区,在扣除省级补助金额后,剩余部分斗门区按市区比例 7:3 分担,其他区按市区比例 5:5 分担。
二、补贴对象
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由合法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申请。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损失补贴对象为在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的货主,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屠宰企业不予补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生猪屠宰以及逃避监督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填报屠宰台账记录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未主动申报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的;
(五)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骗取套取财政补贴的。
三、补贴范围
对以下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标准给予补贴。
(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包括经屠宰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脏器及病变组织、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和修整后不可食用的部分;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四、补贴标准
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每头80元。
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1头的标准(小数点前取整数计算),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运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不享受损失补贴,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五、补贴数据及无害化处理
(一)规范无害化处理数据填写。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检出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和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屠宰企业填写《珠海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1);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途亡生猪),企业填写《珠海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2)。
(二)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途亡生猪,屠宰企业应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或委托无害化处理中心,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严格过程监管。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时,应开启监控装置进行录像,并拍照留存备查。无害化处理过程中,企业应通知官方兽医进行监管,官方兽医应在有关记录表格上签字确认。
(四)及时报送处理数据。每月5日前,屠宰企业要按照《珠海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附件3-1)要求,填写上月的无害化处理情况,报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珠海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附件3-2)要求汇总后,在每月10日前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六、补贴程序
(一)屠宰企业申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于每年1月10日前整理汇总上一年度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填写《珠海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附件4)、《珠海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附件5),向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补贴申请。
(二)区级部门核实。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到屠宰企业进行现场审核,根据屠宰企业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台账,检查核对《珠海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珠海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珠海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和官方兽医签字确认的监管记录《珠海市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清单》(附件6),核实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数量。企业无害化处理台账不健全、相关记录报表不完整,相关录像或者照片资料不齐全的,不予认定。
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年度补贴申请。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无害化处理补贴材料一式三份,应提交如下材料:
1.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XX年度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报告;
2.珠海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统计年报汇总表(附件3-2);
3.各屠宰企业的《珠海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珠海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珠海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
(三)市级抽查复核。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有关区级申报的无害化处理补贴数量进行线上或现场抽查复核。抽查复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区级重新组织核实上报。
(四)补贴资金清算拨付。经审核无异议的,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市级负担部分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拨付区级财政部门,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如补贴资金与当年核实数量不符的,差额部分从下年度该项资金中进行调剂。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工作,是国家加强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出厂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而实施的重要政策。各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统筹协调,按要求配套各级补贴资金,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要重点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管,做好屠宰企业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数量的核实,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屠宰企业。
(二)准确核实无害化处理数量。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审核工作,认真核实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数量,对照无害化处理台账、报表和佐证材料,按照时间、批次等进行核查,确保无害化处理数量真实。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贴项目档案,所有报表填写须真实、及时、完整、规范,按年度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屠宰企业年度和日常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屠宰企业要对申报无害化处理补贴数量的真实性负责,严禁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附则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25年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细则实施之日前按规定进行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且未实施补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https://www.zhuhai.gov.cn/zw/fggw/gfxwj/bmgfxwj/content/post_37580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