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专家顾问团各专业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专家顾问团决策研究与咨询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和服务决策的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立项
(一)立项原则
依据《自治区专家顾问团章程》,自治区专家顾问团决策研究与咨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支持和鼓励自治区专家顾问和符合条件的专家学者及其依托单位,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创新中带有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政策性调查研究,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提出可供参考的咨询意见。
(二)立项形式
项目立项形式分为开放项目和定向委托项目两种。
开放项目包括公开征集项目和后补助项目。公开征集项目面向自治区专家顾问,并鼓励自治区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申报。后补助项目用于鼓励自治区专家顾问和专家学者自行撰写、提交决策咨询建议,决策咨询建议通过审核在《决策参考》刊发上报的,以项目形式予以一次性补助。
委托项目是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由自治区专家顾问团办公室直接委托专家顾问或相关专家学者进行研究的项目。
(三)开放项目立项程序
1.公开征集项目
(1)公开发布征集通知,由符合条件的专家顾问和专家学者提交申报书。
(2)对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选题进行查重,对申报人资格进行审核等。
(3)对项目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等进行分类分组,每组组织5名及以上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综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项目清单。
(4)将拟立项项目提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自治区科技厅党组审定。
(5)自治区科技厅党组审定批准后,由自治区专家顾问团委员会印发立项通知。自治区专家顾问团办公室与项目负责人及其依托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签订项目任务书,拨付研究经费。
2.后补助项目
由自治区专家顾问团办公室根据决策咨询建议刊发情况拟定立项项目清单,经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审议,自治区科技厅党组审定批准,由自治区专家顾问团委员会印发后补助立项清单,拨付经费予以补助。
二、项目管理
(一)总体要求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任务书要求,确保项目研究的时间进度和质量,接受自治区专家顾问团办公室和相关专业组的业务指导,及相关审计监督和绩效考核。
项目内容需要保密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守保密要求,不得以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讲学、互联网上发布相关信息等方式向外披露。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决策咨询报告,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鼓励提前完成。如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可申请延期3~6个月。
(二)结项与结题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和决策建议稿。决策建议稿在《决策参考》刊发,或被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纳,即为结项。
项目负责人按照任务书要求开展了调查研究,形成研究报告和决策建议稿,但因决策建议质量等原因无法在《决策参考》刊发的,一般由专家顾问团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项目成果评审,予以结题。
项目负责人结项后方可申报下一年度项目;连续两个项目经评审结题的,两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研究成果未经结项、结题,不得公开发表。结项、结题后,项目成果需要出版专著、发表论文或者内部刊用的,应标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家顾问团决策研究与咨询项目”字样及立项编号。
(三)终止与撤项
项目需撤销立项或终止项目的,由项目负责人及其依托单位向自治区专家顾问团办公室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申请,自治区专家顾问团办公室提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审议、科技厅党组会审定后,由自治区专家顾问团委员会批复执行,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或依托单位。因项目负责人主观过错,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的,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项目撤项。项目存在不能按期提交、签订项目任务书;有科研诚信失信行为的;其他需要撤项的情形的,经研究审核同意后,对该研究项目予以撤项。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依托单位应当返还全部项目资金。
项目终止。项目如因政策变化失去时效性,及因其他主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经研究审核同意后,对该研究项目予以终止。项目负责人及其依托单位在执行期(含延期)结束6个月后,仍未提交验收材料的可按照项目终止程序予以终止项目。被终止项目的负责人及其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将尚未使用的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资金退回。
三、工作要求
项目管理由自治区专家顾问团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科技厅监督检查。请各专业组、各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开展项目申报、立项、调研等工作,规范项目实施和管理,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高质量的决策咨询建议。
自治区专家顾问团委员会
2022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