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对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本办法自2022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4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委、办、局: 《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对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nbs…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委、办、局:

《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对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上 海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 海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2022年2月21日

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对涉烟非法经营行为

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涉烟非法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合治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要求

(一)目标。依法坚决制止非法生产、销售卷烟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活动,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维护上海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要求。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法,由各区政府对辖区的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打击涉烟非法经营行为专项行动,积极推行长效监管措施,确保综合治理取得实效。

二、明确各有关部门责任分工

(一)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批发烟草专卖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烟草专卖部门依法查处。

(二)对涉烟非法经营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及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印制和销售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在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烟丝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由知识产权部门指导知识产权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查处工作。

(四)在固定场所内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对本市卷烟生产企业伪造卷烟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生产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对在本市陆上道口、公路、机场、码头、汽车货运站、停车场等处和物流运输环节发现挟运假冒卷烟的,由交通部门及时移送烟草专卖部门依法查处。

(六)对擅自占用道路非法经营卷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将扣押的非法卷烟移送烟草专卖部门处理。

(七)对查获的假冒卷烟商标和假冒商标卷烟,依法送交烟草专卖部门统一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对涉烟制假窝点、售假团伙实施重点打击。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执法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经费保障、管理和舆论宣传

(一)财政部门要配合做好烟草领域打假的相关工作经费保障,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拨付,并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涉烟主管部门要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涉烟重大案件查处情况;新闻部门要协调指导媒体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对举报、协助查处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等涉烟非法经营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市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为“12313”。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4日。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对涉烟非法经营行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本办法自2022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4日】

沪经信规范〔2022〕5号

作者: 上海市政策

上海市 「代众查策小助手」 专线:0451-81320128 转 820 邮箱:workweixinb54ae0@lr5.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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