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的通知

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48号)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优质…

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48号)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优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创新财政科技资助方式,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我省决定继续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省财政资金,支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由企业无偿申领和使用,由服务机构收取和申请兑付。

第三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创新券政策,编制年度预算,管理和监督创新券的使用。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服务机构的申报,并受理本区域内企业在创新券申领及服务机构在创新券兑现环节的受理、初审和推荐。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申领对象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且同主营业务有密切相关性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许可、检验检测和资源开放等服务:

(一)研究开发服务,主要包括工业(产品)设计、集成电路设计、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及工程化开发、云计算等服务;

(二)技术转移服务,主要包括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服务;

(三)检验检测服务,主要包括产品检验、指标测试、产品性能测试、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服务;

(四)大型仪器共享平台服务及其他资源开放类服务;

(五)其他相关专业服务,省科技厅视情补充并发布。

第七条创新券不支持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竞争性立项创新活动以及同企业自身研发和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服务;

(二)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服务、财务审计、企业上市辅导等服务;

(三)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商务法律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中介服务;

(四)工程项目等非研发类项目可行性报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咨询等服务。

第八条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上年度产生研发费用支出;

(三)购买的专业服务与开展的研发活动有直接相关性;

(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五)与合作的服务机构无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九条 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和使用创新券。

第四章 服务机构

第十条有意愿在服务交易中收取创新券的机构(企业),可向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初审通过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经汇总、审核和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予以公布,服务机构有效期为3年。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积极协助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且主要为注册在本省的高校、科研院所和内设有研发机构的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资质证明,其专职服务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三)有明确的专业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类服务机构,其内设的研发机构须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标准。进入海南省“精英行动”库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拥有省级研发机构的,按“申请即批”的方式直接列为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同海南省建立有开放创新合作机制,且双方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签署过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合作协议,形成服务机构互认的合作省份的省外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符合条件的应当积极申请列为创新券服务机构,相关服务业绩作为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申领和使用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科技创新活动需要,在完成线下同有关服务机构预先对接和签订专业服务技术合同的基础上,可常年随时登录“海南省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申领创新券,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科技创新券发放申请书;

(二)同服务机构订立的服务合同;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十四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常年受理本区域内企业创新券线上申请,对合同中符合服务支持范围的专业服务及相应服务金额进行初审和推荐,并按该服务金额的50%拟定创新券使用额度。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根据企业申领创新券的实际情况,不定期集中组织相关领域的技术、财务专家对创新券的申领和使用进行审核,确定科技创新券发放名单和申请金额,经审核通过后创新券正式生效。每家企业每年使用创新券的累计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 创新券兑现

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现采取随时申请、定期集中安排兑现的方式进行。服务机构申请兑现前,技术合同类服务协议须经所在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在兑现受理截止日前可随时登录“海南省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提出创新券兑现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各项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一)创新券兑现申请书;

(二)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技术合同类服务协议须同时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三)服务协议价款的支付和使用情况,支付发票、银行转

账凭证、其它财务账单复印件,已收款项单位证明;

(四)合同条款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常年受理本区域内服务机构创新券线上兑现申请,兑现金额依据经认定登记的合同金额或实际支付金额,按最高不超过 50%的比例核定,并应等于或少于申请发放的创新券金额。

第十九条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本区域内服务机构的兑现申请,采用“一季度一结”的方式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经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兑现名单并划拨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申请发放的创新券项目在审核通过生效后,每个发放项目在合同执行完毕后,服务机构只能提交一次兑现申请,提交兑现申请的时间为发放之日起1年内,属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的,可以延长至2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现创新券,严格执行相关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合法使用创新券。企业和服务机构要本着诚信原则,使科技创新券制度作用最大化,并且自觉接受相关业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创新券的申领和兑付不得弄虚作假。省科技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一年度有创新券兑付记录的服务机构及相应的申领主体进行年度评估,并将服务诚信、服务质量等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创新券的申领主体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申领、使用和兑付中有骗取或采取虚构技术合同、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行为经查实的,注销其已申请的创新券,创新券已兑现的,追回骗取资金,并取消对应服务机构资格,相关负责人信息录入科研诚信系统失信数据库,不再受理相关负责人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通用通兑

第二十四条探索汇聚全国优质科技创新资源,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建设。根据《海南开放创新合作机制》(国科办区〔2020〕105号)的工作指引,由双方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合作协议。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合作省、市的科技主管部门,遴选优质科技服务资源,形成双方互认的开放合作的服务机构并发布。被列入开放合作的服务机构需具备较强的研发基础,如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以“陆海空”三大未来产业为试点产业,以各重点园区为核心试点范围,协助本园区科技服务资源以“服务机构”的名义,入驻同海南省签署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合作协议的省、市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并面向合作省、市的申领使用主体提供科技产品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于企业跨省域向开放合作的服务机构购买服务,依照“谁的企业谁补贴”的原则,由所在省、市的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各自创新券政策的申请条件,在本省、市资金池内给予本地企业创新券支持,申请额度计入企业在本年度申请周期内的总额。

第二十七条通用通兑的具体试点要求、申请使用流程和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签订的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合作协议执行。针对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事项,均由签订协议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成立的联席工作组统一发布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科技创新券资助项目,不列入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规定限制次数。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委省政府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8日实施,有效期三年。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于2020年10月16日发布的《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琼科规〔2020〕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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