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和云南银保监局联合印发了《云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便于各地有关单位和部门、校外培训机构及全社会更好地理解《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要求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9月,中共云南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的实施方案》,要求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10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印发《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预收费监管实施办法。
二、目的意义
《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依法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指导各地做好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
三、主要内容
(一)监管工作原则
《暂行办法》规定,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行属地和分类监管原则。各县(市、区)成立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全面负责规范做好预收费监管工作。依据“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学科类培训机构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相应主管部门明确前,暂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相应主管部门另行明确后,资金监管主体责任一并划转。
(二)监管工作模式
《暂行办法》规定,采取以下方式实施预收费监管:
1.专用账户模式。培训机构获得属地县(市、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批准开设专用账户后,在属地县(市、区)监管小组公示的托管银行中自主选择一家开设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与托管银行签订预收费托管协议,将预收费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并自专用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培训机构预收费通过托管银行平台缴交至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机构不得将预收费专用账户资金用于担保、抵押等用途。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
2.风险保证金模式。对暂不能做到资金拨付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的培训机构,设立过渡期,采用风险保证金监管模式。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风险保证金额度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实行动态调整,并提供给托管银行,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金额,总金额可按上年度培训机构收取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费用的平均值测算。专用账户最低余额不得低于核定的风险保证金额度。
(三)托管银行应具备的条件
《暂行办法》规定,托管银行应在县域内有营业网点;已制定预收费托管协议(范本);已研发设立预收费管理平台;具备负责平台运营、维护、客服等功能的专业团队。
(四)托管银行职责
《暂行办法》规定,托管银行应严格按照托管协议开展预收费管理,履行相关账户的开立与撤销、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课程及服务信息登记等职责。同时规定,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随意滞留预收费,不得向培训机构、学员(家长)收取托管服务费用,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学员(家长)信息,不得利用平台开展名师推荐、特色课程推介等广告宣传行为;托管银行应当加强教育培训领域贷款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不得向未按要求进行审批备案、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培训机构授信或开展业务合作,禁止诱导学员(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培训费用。
(五)监管责任分工
《暂行办法》规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收退费纠纷等问题处置工作,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依法处理拒绝接受预收费监管的培训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示托管银行信息,指导和督促培训机构、金融机构做好预收费监管、风险预警信息处置等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办理。税务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违法行为,配合主管部门对收退费纠纷等问题进行处置。
四、执行口径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范围内审批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暂行办法》所称预收费,是指培训机构向学员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用。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暂行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