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2月21日
- 星期六
现行《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保证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3年,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定的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3〕17号)等相关规定,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对于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承担单位,按程序认定后,可不再开展结题财务审计,其出具的项目资金决算报表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编制事故调查指导手册,进一步明确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执行指导规范。各区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即将期满。市应急局对《若干规定》进行了评估并牵头开展了修订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电信设备生产企业(简称“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20余年来,进网许可纸质标志逐步为广大用户所熟识,
《条例》的出台,打通了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体制机制的“大循环”,但打通程序性、技术性“微循环”将是更为繁重的任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抓住《条例》实施前的过渡期,抓紧配套规章标准、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也要求对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是我市完善分层分类救助体系,兜住兜牢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
《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提出“大幅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持续深化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十五)推广节能低碳型交通工具。加快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推广智能交通,推进铁路电气化改造,推动加氢站建设,促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常态化。加快构建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换电网络体系。提高燃油车船能效标准,健全交通运输装备能效标识制度,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车船”。
市商务局近日印发了《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现就相关内容做出解读,具体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大食物观、“农业强国”的重要论述,将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重要高度。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要求到“十四五”期末,地方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要达50%。2023年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海上新广东”,加快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的工作部署,擘画了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的宏伟蓝图。为有效接续和落实新时期国家、省关于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扶持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为推动深圳市总部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总部办法》)明确了总部项目遴选的要求及程序,落实了用地供应与企业贡献相匹配原则;总部用地出让年限为30年,将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
深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对新增用地资源瓶颈,一方面传统发展模式难以为继,另一方面投融资体制改革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覆盖面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逐渐凸显。为此,国土资源部联合多部委印发《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以及《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在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差别化供应土地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结合我市的现实需求,在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国土要求下,有必要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保障城市转型发展。
《深圳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建设局反映。
近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深圳经济特区网上商事登记暂行办法》(深市监规〔2013〕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于2015年6月25日重新发布,有效期五年,于2020年6月24日发布第一次续期,有效期3年。该《暂行办法》对加强深圳市网上商事登记管理,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开办成本具有重要作用。现届满拟继续实施,内容不作修改,自2023年6月24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精神,加强深港合作,推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前海管理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总部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近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深府办函〔2023〕 号)(以下简称“特教提升计划”),部署全市各区推进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将“特教提升计划”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2022年10月18日,市发改委经市政府同意,印发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开展天然气贸易助力打造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根据该文件第六项、第七项的相关内容,我局编制起草了《通知》。
2020年9月4日,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为了进一步适用海洋行政执法需要,我局对其进行部分修订,并于2023年2月20日印发了《深圳市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3年修订)》,现解读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内外贸一体化融合发展,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结合我市内外贸发展实际情况,深圳市商务局起草了《深圳市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公众做好防范,对于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保障城市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