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涉林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