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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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深入推进发电机组、非道路移动机械、锅炉及VOCs治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深圳市财政局于2022年9月28日印发了《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22—2025年)》(以下简称《补贴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2022—2025年)》及大气治理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深入推进发电机组、非道路移动机械、锅炉及VOCs治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以下简称“补贴”)管理工作。
深圳已率先实现5G独立组网全覆盖。为牢牢把握5G发展的战略性机遇,充分发挥深圳5G产业链优势和5G基础设施规模效应,突破产业发展瓶颈,推动5G赋能各行业,将深圳打造成为5G网络能效优质、5G产业链完备、5G应用创新标杆城市,推动深圳始终走在5G时代最前列,制定本措施。
现将《深圳市加快推进5G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规范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评审程序,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规〔2022〕3号)和《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的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实施细则》,并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充分发挥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的示范引领作用,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的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的示范引领作用,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的实施细则》,并经市司法部门审查确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为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等重大战略机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化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广东创建跨境电子商务示范省,全面提升深圳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水平。深圳市商务局制定了《深圳市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全面提升深圳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水平,深化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广东跨境电子商务示范省创建,根据中央、省、市关于促进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加快发展一系列决策部署,制定本行动方案。
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补贴资金和留学人员创业(产业)园的管理,我局对《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10号)进行修订,制定印发《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就政策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补贴资金和留学人员创业(产业)园的管理,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加快数字贸易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等重大历史机遇,更好发挥深圳数字贸易特色优势,推动深圳市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深圳市口岸建设“十四五”规划》是指导“十四五”时期深圳口岸领域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纲领,是对未来五年深圳口岸发展的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对推进深圳口岸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口岸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深圳市口岸建设“十四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口岸建设“十四五”规划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 号)及相关实施细则要求,加快推进“品牌瞪羚计划”,扶持、培育一批深圳本土具备成长和发展潜力的消费品牌,进一步推动深圳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深圳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起草了《深圳市商务局瞪羚品牌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试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瞪羚品牌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持续推动我市科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科研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相关共享文件要求,按照市领导批示精神,市科技创新委与市发展改革委在充分调研相关单位需求和借鉴北京、上海等地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先进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围绕组织机构、部门职责、评审与评议、考核评价及奖惩措施等方面,结合深圳实际,进一步完善和创新,联合起草了《深圳市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深圳市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市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9月7日正式实施。
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及《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5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对开展“深圳标准”产品认证试点工作的复函》(国认证函〔2015〕62号)的指示精神,为全面推动深圳标准认证向全国开放申请,我局于2021年7月启动《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管理办法》、《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和《深圳标准标识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合三为一形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现将修订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为了加快打造深圳标准,提升深圳质量,促进深圳先进标准的应用,规范深圳标准认证活动,推行深圳标准认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的若干措施(修订版)》(深府函〔2019〕63号)等“稳外资”政策精神,2021年2月7日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实施《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深府办规〔2021〕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全面扩大开放,提升利用外资规模和质量,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跨国公司在深圳设立地区总部和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集聚更多的高端要素、高端资源、高端人才、高端项目,为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对开展“深圳标准”产品认证试点工作的复函》(国认证函〔2015〕62号)的指示精神,为全面推动深圳标准认证向全国开放申请,我局于2021年7月启动《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管理办法》、《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和《深圳标准标识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合三为一形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现将修订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为了加快打造深圳标准,提升深圳质量,促进深圳先进标准的应用,规范深圳标准认证活动,推行深圳标准认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并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